最近全美热议的一宗命案,就是医疗保险巨头CEO在纽约当街被枪杀,嫌犯Luigi在几百公里外的麦当劳被抓。
警方在他背包里翻出了3D打印枪、消音器、子弹……看起来证据铁得不能再铁,对吧?
但在美国的刑事辩护律师眼里,他们不会先去吵“是不是他干的”。
他们的第一步是:找程序漏洞、挑证据的毛病。
Luigi的律师现在就盯上了一个点:警察在麦当劳逮捕Luigi并搜背包的时候,没有搜查令。
在美国,只要辩方对这次搜查提出质疑,举证责任就回到检方,由检方来证明这次搜查是合法的、是合理的。
如果检方说不清楚,那就算背包里翻出作案用的凶器,法官也可能裁定:
“对不起,这是违法搜查得来的证据,不能作为定罪依据使用。”
为什么会这么偏护被告?
因为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得很清楚:
政府不能随便搜你。要搜查,必须合理,最好有法官签的搜查令。
这条规定的立法背景,来自18世纪还在当殖民地的时候:英国官员可以随便闯进民宅、随便翻东西、随便扣货,搞得殖民者怨声载道。
所以美国一独立,写宪法时第一件事之一就是:宁可放走罪犯,也不能让政府随便搜人。
之后最高法院又通过几十年的判例,把这条原则延伸:
只要搜查不合法,不管案件多大、证据多硬——一律“非法证据排除在外”。
Luigi的律师现在也是运用该策略。
不过,第四修正案不是一句“禁止搜查”,而是“禁止不合理的搜查”。
所以,美国法律也给了政府三个例外:只要警察能证明自己当时搜查是属于这三种情况之一,就可以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,照样合法搜身、翻包、查车。
而检方现在的策略,就是想把Luigi这次背包搜查,往这三个例外里塞。
例外一:紧急情况
如果检方能说服法官:
“我们当时有充分理由相信——嫌犯身边可能有武器、可能伤人、可能毁灭证据,等搜查令就来不及了。”
那在这种紧急情况之下,可以先搜再补手续。
检方现在的说法就是:Luigi在公众场所被抓,身边有一个背包,很可能藏着武器,为了保护现场民众和警察安全,必须马上翻包。
但辩方会的反击:“你都把人按在桌上动不了了,背包丢到几米外,他手根本够不着,哪来的紧急情况?”
例外二:逮捕附带搜查
当警方逮捕一个人时,可以顺带搜一下他“手够得到的范围”,防止他突然拔枪、掏凶器、或毁灭证据。
重点就在于——“手够得到的范围”。
Luigi当时的状态是:手被按住、身体被控制,背包在他够不到的地方。
例外三:嫌犯同意搜查
如果嫌犯主动说“你搜吧”,那警察当然可以合法搜。
Luigi他显然没有表示过同意,警方也很可能没有征求过,所以这一条派不上用场。
这个礼拜控辩双方已经在庭上交锋过一轮。Luigi的律师正式提出动议,要求把背包里的枪、消音器、子弹、笔记本统统排除。
如果法官最后认定:当时既不是“紧急情况”,也不算“逮捕附带搜查”,Luigi又没有同意搜查,
那这些背包里的关键证据,就有可能全部被踢出本案。
没了枪,就很难证明是他开的那几枪;没了消音器,就很难证明他事先做过周密准备、专门带着作案工具去行凶;没了子弹,现场弹壳和他之间那条本来就不算粗的证据链会变得更加脆弱;没了笔记本,关于动机、仇恨与心理状态的叙事线几乎就被彻底剪断了。
而那本笔记本里,偏偏还写着:他曾考虑过用炸弹来制造更大冲击,但最终放弃爆炸方案,改用枪击,因为他觉得这样“更精准、伤及无辜更少”。
一旦这些东西统统被排除,检方手里真正能拿出来给陪审团看的,就只剩下这么一条叙事:
“Luigi曾出现在案发现场附近,然后几天后,他在几百公里外的麦当劳被我们抓到。”
要仅仅依靠这一点,就说服陪审团认定:“就是他开的枪,而且已经达到了‘排除一切合理怀疑’的标准”,很难。
